公证问答

继承公证中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哪些?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那么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亲属关系证明”呢?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根据该规定,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都可用于办理继承公证,并无区分效力上的优先级。此外,该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上述几项证明证明亲属关系,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上述有权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提交两件以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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