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指南

代位继承权公证

  代位继承公证,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基本条件。

   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人工生育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4、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了继承权(如杀害被继承人),,是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受胎,即具有继承能力。

   6、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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