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司法仲裁和公证的区别

请问仲裁,与公证有啥区别?

仲裁是对纠纷的裁定,公证是对存在的事实出具证明,比如工作单位不给你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父亲将房产交你继承,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仲裁委员会与公证处有啥区别,谢

仲委委员会不管是民商事仲裁还是劳动个裁,都是解雇争议的机构,而公证处只是对额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进行证明而已不解决争议问题。

司法公证与司法仲裁哪个效力大

公证相当于是对某事实的见证、证明,是一种事实判断。

而仲裁是一种裁判结果,是一种价值判断。

两者不太好比较,但是一定要说的话,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而且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具有执行效力的司法文书,而公证更像是支持某一方主张的依据、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仲裁的效力更强。

仲裁和公证谁具法律效率

新版诉讼法规定,公正文件不需要证明,也就是说,在法庭上是不能怀疑公正文书的真实有效性的。但是,怎么说公正文件也只是证据。

仲裁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有了仲裁结果原则上是不能再起诉了的,也叫一裁终局。仲裁结果相当于是二审法院的终审结果,可以直接拿来强制执行的。

一个是证据,一个是法律结果,这么比较就知道了吧

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哪个法律效力最强?

看你是什么案子了。

是劳资纠纷的话,先去仲裁委吧,仲裁不行再去法院。因为仲裁是去法院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是否公证?

请查看一下下面我发的文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必须是如下材料方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其中,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出庭,电子信息不能作为证据。所以,劳动者要证明劳动关系,还是应该对照规定找到下列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耿,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注:请注意,这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该理解为,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处领取相应工资,如果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是由第三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则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够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劳务派遣完全符合这三项标准,但是所派遣的劳动者很明显不是被派遣单位的员工。)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何更好的运用仲裁,公证等多种手段解决金融合同纠纷

要看借款合同 约定了什么 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约定了诉讼 就应该起诉 解决纠纷

;.,!?’;检验检疫证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方可作为仲裁或诉讼时有效的证明文件。错还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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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婚姻范畴的仲裁部门说是道德层面的,不予公证呢?

这要看你们公证的什么内容,有些道德层面的内容,因为没有实际物资存在无法公证,比如白头偕老,只能公证有形的内容,比如财产分割

电子邮件作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一定要公证吗?公证像抢钱一样贵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条件。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稿,应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核实该电子邮件是否从当事人的电脑中所下载的,该打印稿内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邮件原件内容是否一致。因此,如果要把电子邮件当作证据使用,当事人应采用如下方式:(1)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法院,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2)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储存资料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比如硬盘)。申请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由权威技术机关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

3、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单独的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电子邮件与其他恭型的电子证据一样,没有采取任何加密保护措施的普通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人伪造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其储存条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操作失误也会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故必须证明没有发生前述因素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然后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时,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电子邮件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

所以如果你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能够去公证一下,因为公证的证据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最高的。当然公证收费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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