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权转让委托公证
课程详情
- 学习目标股权委托公证
- 公告各公证处要求细节会略有不一样,具体公证办理过程以公证处员要求为准。

一.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
(4)股权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公司公章;
(6)股权证明。
(7)股东会决议;
(8)公司章程;
(9)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
(11)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条件
办理股权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注意事项:
(1)请委托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2)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增加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
(3)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提交办案部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房产的证明;委托人是已决犯的,如生效判决书上有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当提供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