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规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的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的原则。
(2)真实、合法的原则。所谓真实,是指公证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各项内容,都是真的、实在的、客观存在的或曾确实发生过的事实,并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确认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完全相符的。所谓合法,是指公证证明的事实、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违法不予公证,形式违法也不能予以公证。
(3)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4)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公证书应当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附相应的译文。
(5)回避原则。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人员能公正无私地办理公证,维护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书的信誉,以防徇私舞弊。 除在公证活动中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
(2)直接原则。
(3)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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