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常识

北京公证处

北京公证处

北京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摘要)

一、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二、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五、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六、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申办公证须知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qq

 

北京各公证处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朝外大街吉祥里206号
电话:65521188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4层
电话:68096188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715室
电话:65544478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地址: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C座九层
电话:82255185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
地址: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
电话:67124408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6区16楼
电话:84217035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地址: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0层
电话:63814355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地址: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A座303
电话:63814355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地址:海淀区魏公村中关村南大街24号
电话:62189143
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北里司法局院内
电话:68875084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68号
电话:66183570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电话:52601155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地址:宣武区菜园街建功北里2区2号楼1层
电话:63580038
北京市志诚公证处
地址: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9号大兴区司法局一楼
电话:69240442
北京市国泰公证处
地址: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
电话:69603558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6号3楼
电话:69864007
北京市渔阳公证处
地址:密云县西门外大街12号
电话:69042112
北京市龙诚公证处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电话:69441820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
地址: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楼四层
电话:67124408
北京市正阳公证处
地址:朝阳区水碓子东路23号
电话:85961236
北京市恒信公证处
地址:房山区良乡北关东路4号
电话:85961236
北京市嘉诚公证处
地址:房山区燕山迎风街43号
电话:69344820
北京市利兆公证处
地址:昌平区东环路146号
电话:69742931
北京市公明公证处
地址:平谷区府前西街12号
电话:69963834
北京市夏都公证处
地址:延庆县东外大街96号
电话:69101807
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地址:通州区新建街17号
电话:6955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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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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