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证

收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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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目标收养关系公证
  • 公告各公证处要求细节会略有不一样,具体公证办理过程以公证处员要求为准。


收养关系公证分为收养关系公证和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事实收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予以证明的活动。

收养关系公证

一、办事依据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申请人具备婚姻关系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收养人。

收养关系属于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可以为公民,也可以为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⑦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可以依据本格式的要求办理公证。

事实收养公证仅适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

四、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办理。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五、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户口簿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3、送养人为父母的,需提交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送养人为孤儿的监护人的,需提交对于孤儿的监护权依据证明;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当事人可在询问笔录中给予承诺);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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